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思想,公司结合实际制定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并于即日起开始实施。
容错纠错是指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免除相关责任,及时纠错改正。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负责人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实施容错纠错,应当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办法明文规定了可以容错的情形: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的失误;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在体制机制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改革创新事项,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但由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依纪依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因国家宏观政策等影响,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境外投资由于受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原因,虽然经过努力仍出现法律控控诉讼,其中无主观故意具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过程中,出现失误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及时补正的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规定,容错情形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调查核实,以“四看”为标准(即看是出以公心还是为了源于私利,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辩证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企业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和后果等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对容错情形中存在的过错或失误,应当采取予以纠正的措施:党组织在作出免责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由纪检监察机构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和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企业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