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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要突破。《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为我国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开辟了道路。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必然产物
在36年改革中,我们毫不动摇地巩固与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探索形成了以股份制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使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日趋多样化,成功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融合。
一方面,在改革进程中,我们适时将市场机制引入“一大二公”的原有体制内,努力寻找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任务更加紧迫。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这一基本理论指导下,我国国有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逐步推进股份制改革。目前,90%的国有企业已实现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央企业净资产的70%在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及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的股份制企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已占到总户数的52%。
另一方面,在对原有体制进行市场取向改革的同时,我国在体制外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并引入外资鼓励“三资”企业发展。正是这一重大改革,带来了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变化,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制度条件。1992年以后,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到2012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已达4059万户,从业人数约8000万人,资金总额1.98万亿元;私营企业1086万户,从业人数超过1.2亿人,注册资金超过31万亿元。特别是随着经济腾飞,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提高,家庭财产迅速增加,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从1978年的210亿元猛增到2013年8月的43万亿元,其中定期存款超过27万亿元。大量民间资本要求拓宽投资渠道,这就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了现实条件。
正是沿着这样的路径,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到2012年,我国已有2494个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市值达23万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3%,股票有效账户数14046万户。我国上市公司中有一多半是由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它们是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银行业中无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均接近半数或在半数以上。统计表明,2010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占工商登记企业注册资本的40%以上;2012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3%。从1999年到2012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全国税收的贡献率逐年提高,1999年占11.68%,2012年为47.03%。
二、新时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部署
以股份制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创造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融合的成功范例,初步实现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从现实生产力发展状况看,我国仍须加大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通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基本经济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
第一,明确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对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论断的深化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肯定是股份制经济,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制经济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西方国家合伙制和股份制经济一般都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我国也有少量国有企业之间成立或由私人资本合伙经营的股份制企业也不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次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着意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好地引入非国有的战略投资者,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引导非公有资本,同国有资本或集体资本合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贡献。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国有资产与非公经济的零和博弈,而是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扬长避短,战略合作。长期统计数据表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产运营效率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由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资本在企业或公司内的合作或融合,因此,混合所有制既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现阶段,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着力点。
第二,明确提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这不仅是对非公有资本的重视,而且是为了进一步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几年,民间资本参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热情很高,占全部股本比例也很高。但由于各种因素,国家一直未允许民间资本发起成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决定》明确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是一个重要突破,也对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任务。
第三,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以往经验表明,国有企业难以推行员工持股,因为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同,它本身就是股份制经济,国有股权边界清晰,在企业内推行员工持股,使员工既是持股者即资本所有者,又是劳动者,有利于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营运水平和竞争力。当然,要严防把员工持股搞成私分公有资产。
三、提高认识,完善制度,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是一个历史性进步。
要认识到,虽然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令世人瞩目的发展,从2010年起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一基本国情决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岗位、推动技术创新、增加国家税收、提升居民收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的工业革命和技术革命也昭示我们,未来许多产品和服务将向个性化差异化发展,社会分工会更加深入与精细,为了满足日益多样与多元的社会需求,就需要根据不同的生产规模与水平建立多层次的所有制结构。因此,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长期并存是不可避免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成为长期任务。
有人担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会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我们看到,经过改革开放,目前非公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已超过60%、对税收贡献超过70%、对就业岗位的贡献超过80%,但与此同时,体现为国有工商企业资产、非经营性资产、金融资产、城市土地资产、自然资源资产以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等资产的公有资产,仍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有的计算占50%多,有的计算占60%多。更重要的是国有经济牢牢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并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同时也要认识到,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要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这是一个重大转变,有许多新东西需要认真研究与探索。《决定》指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意味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今后主要工作是合理配置国有资本,研究如何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并通过这些公司引导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股份制公司。《决定》还明确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是其五个重点。今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从实践来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关键是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在推进结构改革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尽快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民间资本推出一批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一些省市近来也出台了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案。这些都既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和提高效率,也有利于非公有资本拓宽投资渠道,从而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此外,在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时,还要注意发挥各种资本的优势和积极性,真正做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为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尽可能避免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一家说了算的现象,既要防止国有资本一股独大,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可以考虑由多家国有股东共同绝对控股。还要采取一些措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真正做到在一个企业或公司内部不同所有制资本能同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同等受益。
有专家估算,目前混合所有制经济总体上占我国经济的比重为1/3左右。按1992年以来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推算,到2020年混合所有制经济总体上占我国经济的比重在40%以上,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微观主体。
(本文章摘自2014年《求是》第八期,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