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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督促监管企业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监督管理,是指省国资委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财务基础管理、重点事项、风险防范等进行监管,督促所监管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控在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推动所监管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及参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第二章 财务基础监管
第四条 省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企业财务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依法依规编制各类财务会计报告,促进监管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审核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核监管企业弥补亏损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四)指导监管企业加强财务风险防控;
(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管企业专项财务检查;
(六)指导、规范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控;
(七)指导、规范监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八)依法应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遵循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体系并组织有效实施。监管企业应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财务管控,督促各级子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财务活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法律、法规;
(二)全面实施财务预算管理,构建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会计政策,规范会计核算行为,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制定增收节支、降本增效措施并有效实施,对成本费用实施有效管控,实现提质增效;
(四)合理筹集并使用各类资金,严格制定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加强资金有效管控,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强化风险管控,合理控制负债规模,规范投、融资活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六)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加强子企业管理,对子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实施有效管控,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八)规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按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批报备;
(九)依法应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托信息化手段对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济运行等实施动态监测。
第七条 省国资委依据《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暂行)》规范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管理。根据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考核和经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需要,可组织中介机构对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查。
第八条 监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省国资委工作要求制定中介机构选聘办法,规范开展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中介机构选定后需向省国资委报备。控股、实际控制及参股企业选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中介机构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及时报省国资委审议。
第九条 省国资委依据《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管理办法(暂行)》对监管企业财务预算进行规范管理,严格审查监管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省国资委独资企业按照审查后的预算报告执行,控股或参股企业将审查意见作为股东意见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审查后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作为独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的基础依据。
第十条 省国资委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应当依据《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通知》的规定,加强对重大财务事项的规范管理,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及相关影响。参股企业发生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报告省国资委,报告内容作为相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议案的审查依据。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的,需报省国资委批准。参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管理机制,加强财务信息对外发布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审查,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和存货管理制度,加强“两金”管理,强化“两金”管理考核,加速资金回笼,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成本费用管控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管理,规范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反映监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严禁少计、多提成本费用调节利润。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清查出来的损失,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资产损失审核制度,规范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督促监管企业规范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负债的管理,规范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充分分析不确定事项对监管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中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纳入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内容。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需对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情况发表专项审计意见报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重要子企业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揭露存在的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重点事项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会计人才信息库,加强监管企业财会队伍管理,全面掌握监管企业财务人员基础信息和履职情况。监管企业任免一级子企业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需事前向省国资委报备。监管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应加强总会计师履职管理,定期组织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对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监管企业薪酬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分配对监管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突出质量效益,强化目标管理、对标考核,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监管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实行预算管理,监管企业年度投资预算作为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份与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一并报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坚持投资规模与合理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和量力而行原则,结合战略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资预算。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法律合规、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合力,监督监管企业投资经营行为,严防监管企业投资风险,提升监管企业投资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以效益为核心的股权投资管理机制,跟踪分析股权投资效益,对长期亏损的股权投资、资不抵债子企业和非持续经营子企业进行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减少亏损源。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监管机制,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监管企业应建立债权清偿联动机制,落实各项债权清收任务及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以资产负债率和负债规模为中心的财务风险管控机制,对监管企业实施负债率和负债规模“双重管控”,并与投资管理实施联动。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监管企业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定期聘请中介机构检查监管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监管企业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财务信息化监管平台,对监管企业综合财务信息实现动态监测,定期收集、整理、分析监管企业综合财务信息,提高国资监管基础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综合督查机制,对国家审计、中介审计、专项审计反映的问题,采取定期督查或专项检查方式,督促监管企业强化问题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大额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大额资金标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大额资金。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定期汇总分析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采取专项检查方式督促监管企业规范管理和使用大额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担保业务审批制度,规范监管企业担保行为。监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监管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拆借资金,因特殊工作需要对外拆借资金的需向省国资委报批。
第四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加强经营风险评估和内控机制有效性的监督和检查,促进监管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财务风险管控机制,对财务风险指标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进行及时预警。财务风险预警指标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省国资委应当对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等进行定期分析,对财务风险进行及时预警,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应对,采取措施有效化解。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财务风险实行等级管理。等级划分结合国家金融机构对监管企业评级情况按照“一、二、三”级分类。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资产负债率较高、融资困难导致资金链将发生断裂以及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导致可能发生系统性财务风险的情形。对于一级预警监管企业,省国资委成立调查组,对风险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制定专项整改计划定期整改,有效化解风险。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资产负债率较高,融资出现一定困难以及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导致可能发生区域性财务风险的情形。对于二级预警监管企业,省国资委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监管企业制定专项整改计划定期整改,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资产负债率上升较快、效益大幅下滑以及发生资产损失导致发生财务风险可能性增强。对于三级预警监管企业,省国资委应通过书面形式警示监管企业,要求监管企业认真调查,制定整改计划,有效防范风险。
第三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及管理体系,实施投资全过程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按照《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规划和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严控投资风险。
第四十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与监控,定期检查评估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提高风险业务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对开展的高风险业务进行专项披露。
第四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围绕业务做强做优做大,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等无实质性商业往来的贸易业务,减少运营资金占用,防范贸易经营风险。
第四十二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综合评级管理机制,对监管企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事项管控、投融资决策、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判,按照“良好”“一般”和“较差”三个等级进行分类管理(评级标准另行制定)。
(一)评级“良好”的监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省国资委对部分审批事项授权监管企业决策,事后向省国资委报备;
(二)评级“一般”的监管企业,严格要求监管企业对审批事项按照程序进行报批,防范监管企业盲目决策导致财务风险增加;
(三)评级“较差”的监管企业,省国资委监督监管企业制定负面清单,逐一限时整改消项,推动监管企业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监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当期会计信息失真的,省国资委责令监管企业依规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追溯扣减主要负责人薪酬。
第四十四条 监管企业未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及时报送或瞒报、谎报、漏报各类会计信息的,以及报送的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脱离较大的或向不同部门报送的同一会计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省国资委应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监管企业对审计监督、专项监督等揭示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整改的,省国资委应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监管企业核销资产损失时,应查明损失事实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监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财务事项,由省国资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监管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其他责任的,按省国资委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