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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经销商售卖假冒我公司“巨龙”牌钢丝绳,因钢丝绳使用过程中断裂造成末端用户财产损失一案,今年8月底由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经销商被判赔683600.75元。
2015年8月,江西抚州某钢丝绳末端用户一矿井的一条尾绳发生断裂,造成用户设备损坏、停产。因钢丝绳的包装及质量证明书等标识显示有“巨龙”牌字样,事故发生后,该用户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我公司作了通报。我公司在接到情况反馈后,第一时间派出技术人员,全力协助用户进行调查。我公司技术人员通过对用户矿井所用钢丝绳各种技术指标、防伪标识等进行综合甄别,判定断裂的这条钢丝绳不是我公司产品。在协查完成后,该用户随即报警,由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江西省乐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我公司积极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这条钢丝绳由江西某经销商销售。该经销商除了销售国内其他钢丝绳企业的产品之外,同时也销售我公司的“巨龙”牌钢丝绳产品。由于我公司“巨龙”牌钢丝绳是国内知名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质量信誉和品牌影响力,用户高度认可,该经销商为了提高钢丝绳售价和挤占市场,牟取更多利益,于是伪造我公司“巨龙”牌钢丝绳产品质量证明书,将其他厂家的钢丝绳假冒成我“巨龙”牌钢丝绳,以次充好销售给末端用户。经我公司技术人员先后3次协助用户、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对用户现场、库房的钢丝绳进行核查、甄别,发现除了断裂的那一条钢丝绳外,还有多批次的假冒“巨龙”牌钢丝绳产品,均为该经销商销售。
鉴于该经销商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用户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财产损失,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根据我公司技术甄别结果,用户将该经销商起诉至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今年8月28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江西某经销商赔偿用户财产损失683600.75元,让不法经销商受到依法惩处。